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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华华与程度职位权力对比分析
前期情况对比
对比维度 | 初期程度(光明区公安局长) | 初期林华华(副处级科长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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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位级别 | 公安部直属省会城市下辖区级公安局长(正处级) | 省检察院综合科科长(副处级) |
权力大小 | 远大于林华华 | 远小于初期程度 |
工作内容 | 直接负责区域公安事务,含权量高(文中未明确但隐含其权力覆盖区域治安、案件处置等核心事务) | 负责工作统筹规划、案件管理与监督、内外关系协调(看似工作量大但实为事务性统筹,无直接执法权) |
林华华工作性质解析
后期情况对比
对比维度 | 后期程度(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) | 后期林华华(副处级科长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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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调整原因 | 因抓郑西坡被李达康“撸到底”,后由祁同伟调任至省公安厅 | 无职务变动,仍为省检察院综合科科长 |
工作内容 | 办公厅事务(跑腿性质),主要为领导间协调、文件流转等事务性工作 | 仍保留综合科科长实权(负责案件管理、监督及内外协调) |
权力大小 | 含权量极低(初期公安局长的1/10甚至更低) | 含权量显著高于后期程度 |
初期权力对比中,区公安局长(程度)>副科级科长(林华华);后期调整后,有实权的科长(林华华)>无实权的办公厅副主任(程度)。体制内权力与具体岗位职能、职务调整直接相关,同一层级不同岗位的实际权力差异可能极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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